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名称:
类别:
原申请号:
原申请日期:
撤回商品/服务项目:
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共有商标撤回,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授权。
3、撤回部分商品,填写“撤回商品/服务项目”一栏,全部撤回无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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