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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9篇

来源:疫情防控 时间:2022-11-15 15:20:01 点击: 推荐访问: 上海市 上海市2017届高三数学一轮复习 上海市业主委员会章程

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9篇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疫情期间社保费减免及退费政策解读  目前全国各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的社保减免政策陆续出台,但是小伙伴们对于社保减免政策还是有诸多疑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9篇,供大家参考。

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9篇

篇一: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疫情期间社保费减免及退费政策解读

  目前全国各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的社保减免政策陆续出台,但是小伙伴们对于社保减免政策还是有诸多疑问,比如:需不需要申请材料?单位减免是直接减免还是先缴后返?退费是退到我们单位缴费账户么等等...这些问题虽然看起来很基础,但是理解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发文,就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整理了16个常见问题,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请问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需要申请提交什么材料吗?

  答:企业享受社保费减免优惠政策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只需按原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直接享受。

  二、企业社保费减免单位缴纳部分,是直接减免还是先缴后返?

  答:符合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企业,在申报时直接享受减免政策,不需要先缴后返。

  三、社保费减免5个月,是每个月都需要我们提申请吗?

  答:对于减免政策享受,您不用额外提出减免申请,更不用每月都提出申请,只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即可。

  四、我们是大型国企,可享受此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减半征收优惠,即便如此,受疫情影响,财务压力依然较大,准备按规定申请缓缴。请问缓缴也仅限于企业缴纳部分么?

  答:您所在企业不仅可以申请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如果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申请缓缴个人缴纳部分。

  五、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社保费可以缓缴多久?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对应缴的企业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六、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们公司所在地区对医保缴费执行了缓缴政策,还能享受减半征收政策么?

  答:如果您公司所在地区出台了职工医保费减征政策,而且对医保缴费执行缓缴政策,减征政策和缓缴政策可以叠加使用。

  七、退费是退到我们单位缴费账户么?需要提供给税务局退费账号么?

  答:各地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采取直接退费的,会将您多缴的费款自动退到单位的原缴费账户,不用您再次提供退费账号。如因账号原因退费失败,有关部门会及时和您联系,也请您及时反馈新的退费账号。

  八、我们公司已经缴纳了2月份的职工医保费,如果2月份实施减半征收,能不能把多缴的费款退还?

  答:首先要确定您所在地区是否执行职工医保减征政策。如果执行职工医保减征政策,相关部门将重新核定您的应缴费额,在准确确定减征金额后进行退费或者冲抵处理。

  九、国家的政策很给力,2月份已经缴的钱也可以退费,需要什么手续吗?如果不选择退费,能不能抵缴3月份的应缴费款?

  答:为了切实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于已缴纳的符合减免条件的费款,相关部门将优先选择直接退费。

  对于多缴的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如果您是中小微企业,各地人社、税务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直接发起退费,无需您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如果您是大型企业,会根据您的选择,直接退费或者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对于多缴的职工医保费,各地医保、税务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直接发起退费,或者根据您的意愿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十、我是外地户口,孩子入学条件是家长要在工作地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这次减免企业社保费,我个人社保缴费会中断么?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针对单位缴纳部分,企业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同时,为确保缴费人的社保权益,有关部门也已经明确,实施减免或缓缴政策,不影响缴费人社会保险权益。因此,您的缴费记录会连续计算,您的权益不受影响。

  十一、我们企业怎么知道自己被划成什么类型了?

  答:各地会按照规定公开企业的划型结果,方便您及时知晓。如果您对划型结果有异议,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变更申请。

  十二、公司享受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工伤保险费政策,而工伤保险不存在个人缴纳部分,请问是不是无需申报工伤保险费?

  答:您所在公司还是要继续申报工伤保险的。虽然工伤保险没有个人缴纳部分,但是只有用人单位办理了参保登记、增员和申报缴费业务,社保经办机构才能掌握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明细。因此,为了不影响职工个人待遇的享受,用人单位仍然要按照原有的做法为员工办理参保登记、增员,并进行申报缴费操作,符合免征政策的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三、灵活就业人员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针对的是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是以个人身份参保,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

  十四、我们是新设立的企业,享受这次社保费减免政策么?

  答: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篇二: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n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n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c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6是成都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如果企业员工众多没有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每年的这笔残保金费用也是十分庞大的

  疫情期间残保金减负新政

  残保金新政。全体企业减半征收疫情期间,关注国家政策的hr都知道,最近出了很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利好政策,其中像企业社保减免、公积金降比例等,都是值得hr去研究和申请享受的切实减负政策。对于拥有大量员工的大中型企业来说,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一项费用是令hr比较关注的,那就是残保金的缴纳。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残保金也叫保障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成都市残保金征收办法来看保证金年缴纳额=(n*1.6%-n)*c其中:n=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n=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c=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6%是成都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如果企业员工众多,没有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每年的这笔残保金费用,也是十分庞大的。残保金减负新政企业每年残保金的支出都是一笔不小的费用,那么受疫情影响,企业本就困难的经营状况,有没有关于残保金减负的政策呢。

  —1—

  好消息来了,受疫情影响,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对残保金实行了减负落地政策,比如厦门市刚出来的这条政策。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xxx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企业应缴纳的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残联)

  随着厦门市规定的出台,接下来各地区的相关机构,应该也会陆续出台相应政策,综合运用多种减负手段,帮助企业生产回暖。

  如果你的企业所在地区没有残保金的减半征收政策,那不要紧,hr可以具体问问当地的相关部门,看看是否有其它的残保金减负政策。因为早在去年年末,国家就已经出台过残保金的优惠政策。至于各地区的政策落地,还要以各地统一安排为准。

  文档下载《疫情期间残保金减负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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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商请统计部门根据工业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提供本地区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名单民政部门提供本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名单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疫情期间江苏企业社保减免政策

  疫情期间江苏企业社保减免政策据江苏省人社局消息,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21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二、2021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四、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此项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项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费政策范围。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商请统计部门根据工业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

  提供本地区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名单,民政部门提供本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名单,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六、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已征收的减免部分金额,可优先办理退费。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在重新核定应缴纳额后,与3月份应缴纳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七、各地要切实承担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八、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通知规定,不得擅自调整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范围,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地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1年基金收入预算。要加强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按月向省报送减免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疫情期间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经办工作。各地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报告

  文档下载《疫情期间江苏企业社保减免政策》

  

篇四: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20.02.092020.02.09

  就业促进,传染病防控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就业促进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号)相关规定,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本市就业的影响,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一)放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的裁员率条件,对于中小微企业,将裁员率条件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于2019年底参加失业保险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20%。(二)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相关标准确定。(三)《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0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二、鼓励企业稳定岗位

  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一)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或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二)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要加快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予以优先支持。四、鼓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减免房租(一)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减免或缓交房租的方式,支持在孵创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二)市、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通过降低或减免租金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在年度工作成效分级评估中作为评价因素予以考量。五、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2月9日

  ——结束——

  

篇五: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政策:2021社保降费政策梳理与解读

  新冠疫情管控已经处于常态化,而2020年起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人社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也于2020年底到期。企业是否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是否有新的减费或者降费政策?让我们一起来做个清晰的梳理!

  一、2020年度社保减免措施的执行期限解读2020年各项社保费用减、免、缓的力度之大,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果。根据有关统计数据,从2020年2月到12月,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免、减、缓、降等政策合计减费达到1.54万亿元。如此的减免措施,不可能长久执行下去,只能是一项临时性、阶段性的措施,因此这些减免措施在执行期限上,也早就有了规定。1、关于“三项社保”

  《关于延长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4号),对执行期限作出了明确: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即2021年1月起,不再执行减免政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即2020年7月起,不再执行减免政策。

  2020年关于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保的政策

  国家层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其中明确了: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地方层面(以上海市为例):

  《关于本市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沪人社基〔2020〕77号),其中明确:

  从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从2020年2月到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关于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执行及有关事项的重要提示》,自2021年1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恢复为12.5%(其中单位缴费10.5%,个人缴费2%);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恢复为11.5%。

  2020年关于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政策

  国家层面: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其中明确了: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地方层面(以上海市为例):

  《关于2020年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沪医保待〔2020〕11号),以及《关于阶段性减征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0〕1号)其中分别明确:2020年2月–12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0.5%降至10%;其中,2020年2月-6月,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5.25%的比例缴费;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即2020年7月起,单位缴费部分仍按10%执行)

  3、关于延缓缴纳社保根据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执行及有关事项的重要提示》,按规定报备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2021年1月起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将恢复申报缴纳。对于延缓缴纳期间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请参保单位于2021年3月底前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及时完成缴费。

  2020年关于各项社保缓缴的政策

  《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其中明确: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二、关于2021政策及现行社会保险费标准

  2021年1月26日,在人社部2020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主管部门提到: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

  策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至2022年4月30日。有不少HR对这项政策的含义会产生误解,是不是社保的“减免”政策还会延续一年呢?让我们也来仔细解读一下。

  1、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的延长政策

  1)国家层面

  从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历史沿革说起:我国1999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此后,虽然《失业保险条例》中的费率未做直接修订,但从2015年至今,失业保险费率经历了多次执行上的降低:(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

  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份,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而本次发布的新政,可谓与之前的政策一脉相承。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精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关于工伤保险费率,亦有如此类同规定政策沿革,在此不做赘述。目前现行的工伤保险费率执行依据仍然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的精神,“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综上所述,2021年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并不是继续执行免缴,而是延长阶段性降低,即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1%”和“工伤保险费率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50%)”。

  2)地方层面(以上海市为例)《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号)的精神应当继续执行。具体来说:

  失业保险: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工伤保险: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2、现行社会保险费率执行参考,以上海市为例

  自2021年1月起,上海市全面恢复减免之前的原费率,可以参考下图:

  

篇六: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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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保优惠政策有哪些呢

  导读: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政策后,税务部门第一时间行动,积极会同人社、医保、财政等部门,及时按程序制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职工医保费政策文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包括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政策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政策。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政策后,税务部门第一时间行动,积极会同人社、医保、财政等部门,及时按程序制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职工医保费政策文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包括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政策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政策。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出台相应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职工医保费实施办法。

  在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方面,汇总各地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免、减、缓”三项措施。

  “免”:在年2月到6月共5个月期间,免征湖北省各类参保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其他省份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

  “减”:在2020年2月到4月共3个月期间,对湖北以外的其他省份的大型企业以及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缓”:在实施减免政策的同时,允许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经营压力。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在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政策方面,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各省可指导统筹地区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与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减免政策出台一样,对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部分才适用减征政策,个人缴费部分则不适用。同时,原有的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篇七: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政策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通知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焦点内容如下: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政策二: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期限通知2020年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焦点内容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

  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解读】1、“三项社会保险”,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不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2、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是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都不享受减免政策。

  3、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也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

  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的核心就是“免”“减”“缓”三项政策:(1)“免”:各省份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2)“减”: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3)“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保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5、各省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的标准,这意味着:个人社保负担将不会明显增加,基本与2019年持平。6、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即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利好政策。7、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此举可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

  

篇八: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和办理缓缴等有关事项。

  1.2范围

  1.2.1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或企业、社会团体三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或企业缴费部分。即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或企业缴费比例由16%调整为8%;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或企业缴费比例由0.8%调整为0.4%;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或企业缴费按照现行费率的50%计算。

  1.2.2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用人单位或企业形式参保按照企业缴费比例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用人单位或企业三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或企业缴费部分。

  1.2.3符合上述减半征收或免征社会保险费的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无需提交申请,可自3月9日起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适用减免政策情况。

  1

  2引用文件(1)《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

  (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4)《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5)《关于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社保发〔2020〕2号)

  3缓缴处理条件及流程

  3.1申请缓缴条件

  3.1.1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确认并承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最近1月生产经营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企业用人单位或企业数据按照上报税务部门口径,其他类型用人单位或企业数据按照会计报表口径)。

  3.1.2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

  2

  3.1.3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承诺并确保于缓缴期满前及时缴费。

  3.1.4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依法履行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予计息。

  3.2缓缴期限

  3.2.1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每月应缴的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2.2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2月份社会保险费,应缴费期限如下表所示(以北京市为例)。按照缓缴执行期限要求,6月-11月份的应缴社保费,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清完毕。

  费款所属期

  原缴费期限最迟缴费期限备注

  2月

  3月底

  8月底

  3月

  4月底

  9月底

  4月

  5月底

  10月底

  5月

  6月底

  11月底

  6月

  7月底

  12月20日

  3

  7月

  8月底

  12月20日

  8月

  9月底

  12月20日

  9月

  10月底

  12月20日

  10月

  11月底

  12月20日

  11月

  12月20日12月20日

  例:北京市缓缴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表

  3.3缓缴申请流程

  3.3.1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APP和微信公众号提交缓缴申请。

  3.3.2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在提交缓缴申请时,须如实填报最近一月营业收入与2019年第四季度月均营业收入相关数据。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如果使用虚假数据材料骗取缓缴资格,将取消缓缴资格,并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3.3.3阅读后并同意《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协议》,同时承诺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提交后完成缓缴申请

  3.4缓缴申请安排日期

  3.4.1首次受理缓缴申请安排在2020年3月9日至14日;4月至11

  4

  月期间每月1日至5日安排受理缓缴申请。

  3.4.2审核结果于当月受理期结束后5日内以短信形式告知。

  3.4.3审核通过的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在当月即可生效。且无须每月申请,申请一次即可。原缴费期限在申请当月及以后的每月应缴费款,均可在《缓缴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表》相应月份“最迟缴纳时间”前缴纳。

  3.4.4申请缓缴时,不得申请当月之前的应缴社会保险费。

  3.5已享受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方法

  3.5.1未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包括未按时缴费、自动扣款后退费的用人单位或企业),1月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7月底前缴纳。

  3.5.2在此前已申请将2月社会保险费延长至3月底缴纳的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2月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8月底前缴纳。

  3.5.3以上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其2月社会保险费用将不再自动扣缴,如果需要继续缓缴3月及以后月份社会保险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流程和时限继续申请缓缴,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进行缓缴。

  3.5.4餐饮、住宿、旅游、冰雪体育、会展、交通运输、商贸流通、教育培训、影视剧院、文艺演出等十类行业企业,已经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至7月底的企业,按照规定的相关条件、流程和时限重新申请缓

  5

  缴,不必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3.6结束缓缴和补缴

  3.6.1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在缓缴期间,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缴纳已申请缓缴的社保费,最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应缴的社保费。逾期不缴的,从缓缴期满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及相关经办人员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同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3.6.2使用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保费的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可通过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报缴纳缓缴的社保费,选择“月报补缴”模块,通过系统查询应缴社保费的明细,确认无误后提交。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可通过银行当天的批量扣款、银行网银、银行柜台缴纳缓缴的社保费。缴费数据当天有效;当天缴费不成功,次日需重新提交缓缴缴费数据并完成缴费。

  

篇九: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为了缓解企业经营困难,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企业更快复工复产,2月20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门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规定从2月起对企业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免、减、缓三项措施。而在2020年6月22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企业社保减免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企业社保减免相关问题。

  1.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此次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

  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以单位方式参保和以个人身份参保。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也就是说可以享受此次减免政策;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2.减免申请流程有哪些?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属于落实国家统一的政策性减免措施。社保部门会按照企业类型核定减免的社会保险费,不需要企业另行申报办理。但是企业如果申请社保延期缴费,则需要通过12333热线电话等渠道,进行延期缴纳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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