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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鑫盛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9.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精选推荐】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0-22 14:15:02 点击: 推荐访问: 标签 邵阳县 邵阳县鑫盛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邵阳县鑫盛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9.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邵阳县鑫盛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9.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精选推荐】

 

 邵阳县鑫盛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9.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 9 月 28 日 13 时 30 分左右,邵阳县鑫盛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在芙蓉大道快速化改造(湘潭段)工程项目红易沪昆跨线桥 15 号桥墩安装悬挑式操作平台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准,组成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昭山示范区应急管理局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同时报告市纪监委。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者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邵阳县鑫盛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9.2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 9 月 28 日中午 12 时 50 分左右,在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芙蓉大道快速化改造湘潭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芙蓉大道快改项目”)红易沪昆跨线桥 15号桥墩工地上,劳务分包单位邵阳县鑫盛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劳务公司”)张拉班组作业人员周某平(湖南双峰县人,殁年 55 岁)、吴某胜、周某辉、朱某文准备在 15 号桥墩位置的桥面上先安装一个悬挑式操作平台(以下简称“操作平台”),再在操作平台内对 15 号桥墩盖梁钢绞线进行张拉作业。吊车司机谭某飞起吊并配合安装操作平台,朱某文在地面负责将操作平台钩挂至吊钩上。周某平、吴某胜、周某辉通过桥墩爬梯到跨线桥桥面,谭某飞将操作平台起吊至离地面约 16 米高的盖梁处时,操作平台被盖梁伸出来的钢绞线卡住,吴某胜、周某辉分别用手扶住操作平台上的悬挑梁站在桥面,周某平未系挂安全带从桥面爬至操作平台内用手反推钢绞线,企图将操作平台推出来时不慎坠落至地面。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朱某文发现周某平坠落到地面后立即拨打电话报告原班组长贺某华,同时于 13 时 32 分左右拨打 120 急救电话,吴某胜、周某辉发现周某平坠落仰面躺在地面后,立即通过桥墩爬梯下到地面。贺某华立即向鑫盛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志报告,唐某志未按相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市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于 13 时 33 分左右指派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护车出诊,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调度后于 13 时 55 分左右到达事故现场,因周某平伤势过重,经医护人员诊断后现场宣告死亡。14 时 20 分左右市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将该事故情况通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湘潭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指派调查评估和统计科及岳塘区应急管理局赶赴现场核查事故相关情况,唐某志等人如实陈述了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鑫盛劳务公司立即与周某平家属协商善后事宜并达成协议,至此善后工作结束。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违章作业。周某平在高处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1];在操作平台吊运、安装时进入操作平台作业[2],不慎坠落身亡。

 (二)间接原因 1.鑫盛劳务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鑫盛劳务公司未依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在操作平台进行吊装作业时无现场安全管理;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鑫盛劳务公司未依据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签

 订的《芙蓉大道快速化改造(湘潭段)工程 3#红易、4#昭华、5#商城桥梁下部结构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设置专职安全员,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张拉班组长离职后未指定新的班组长带班作业。未对作业人员就《芙蓉大道快速化改造(湘潭段)工程盖梁二次张拉施工方案》(以下简称“盖梁二次张拉施工方案”)及所包含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交底,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的违章行为未及时进行制止并惩处,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鑫盛劳务公司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能确保作业人员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第六分公司未审查劳务分包单位鑫盛劳务公司是否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及时督促鑫盛劳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派驻专职安全员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及时督促鑫盛劳务公司开展安全培训教育;二是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第六分公司项目部制定的《盖梁二次张拉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未按相关规定明确“人员不得在悬挑式操作平台吊运、安装时上下”,负责编制该施工方案的技术员对作业现场施工员及鑫盛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但施工员、安全员未对发

 生事故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三是现场管理不到位。第六分公司未及时发现鑫盛劳务公司不按规定及时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第六分公司及其项目部定期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高处作业人员不系挂安全带的违章作业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3.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督促第六分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完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未及时督促第六分公司加强对鑫盛劳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二是安全检查不到位。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

 4.监理单位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审核《盖梁二次张拉施工方案》时未发现该方案未明确“人员不得在悬挑式操作平台吊运、安装时上下”;二是未及时发现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项目部对发生事故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三是未及时发现并督促鑫盛劳务公司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湘潭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未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是未及时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完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三是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中,未及时发现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制止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

 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依法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周某平,男,鑫盛劳务公司张拉班组作业人员。周某平在高处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在操作平台吊运、安装时进入操作平台,不慎坠落身亡。对这起事故应负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责任的人员 1.吴某胜,男,鑫盛劳务公司张拉班组作业人员。协助未系挂安全带高处作业的周某平在操作平台出现卡位时进入正在吊运、安装的操作平台。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建议鑫盛劳务公司解除其聘用关系。

 2.周某辉,男,鑫盛劳务公司张拉班组作业人员。协助未系挂安全带高处作业的周某平在操作平台出现卡位时进入正在吊运、安装的操作平台。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建议鑫盛劳务公司解除其聘用关系。

 3.邓某林,男,芙蓉大道快改项目部安全员,负责事发点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将《盖梁二次张拉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向发生事故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依程序进行处理,同时建议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4.严某堂,男,芙蓉大道快改项目部项目执行经理,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组织落实《盖梁二次张拉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组织、监督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及时督促鑫盛劳务公司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程序进行处理,同时建议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5.陈某文,男,芙蓉大道快改项目部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编制施工方案和技术资料。负责编制的《盖梁二次张拉施工方案》5.3“悬挑吊架安装”未依据 JGJ80-2021 第 6.4.9 之规定明确“人员不得在悬挑式操作平台吊运、安装时上下”。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程序进行处理,同时建议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6.马某,男,湖南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工程处处长(兼任项目部协调部长),负责六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审核《盖梁二次张拉施工方案》时,未发现该方案未明确“人员不得在悬挑式操作平台吊运、安装时上下”;未及时督促

 项目部施工员、安全员对发生事故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7.黄某红,男,广东虎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负责芙蓉大道快改项目昭云跨线桥、晴岚跨线桥、沪昆红易跨线桥的桥梁专业监理。批复《盖梁二次张拉施工方案》时,未发现该方案未明确“人员不得在悬挑式操作平台吊运、安装时上下”;未及时督促鑫盛劳务公司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检查出施工单位未对事故发生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理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程序进行处理,同时建议广东虎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8.刘某龙,男,广东虎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芙蓉大道快改项目总监理,安全监理第一责任人。未及时督促完善《盖梁二次张拉施工方案》;未及时督促鑫盛劳务公司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总监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程序进行处理,同时建议广东虎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建议依法调查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1.鑫盛劳务公司未在吊装危险作业时安排现场安全管

 理人员监督作业;未依据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3]、第四条[4]、二十五条[5]之规定,系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6]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2.唐某志,男,鑫盛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组织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7]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负责人责任,建议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8]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编制《盖梁二次张拉施工方案》时未按规定明确“人员不得在悬挑式操作平台吊运、安装时上下”,且未将该方案交底给发生事故的作业人员,建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调查处理。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鑫盛劳务公司要全面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一是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二是作业现场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履行职责,应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四是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2.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单位是否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督促劳务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派驻专职安全员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及时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开展安全培训教育;二是要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督促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进行审批,同时按照公司制

 定的规章制度将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到每一位作业人员;三是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高处作业人员不系挂安全带的违章作业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3.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及时督促第六分公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依法依规完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二是要及时督促第六分公司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确保劳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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